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1434 | ||
标的名称 | (2023)2210辽宁中电02、辽D33658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庄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资产描述 | 车辆转让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2023)2210辽宁中电02、辽D33658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抚顺市 | 数量 | |
现场查勘安排 | 查勘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阜宁北一路辽宁中电工程有限公司(车库);查勘时间:车辆公告期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9:30--16:00 ;联系人:曲先生;联系电话: 15042369076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4.529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转让方委托,标的底价及详细情况见本项目《车辆信息表》。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以车辆的标的名称进行专场动态报价,竞买时请所有意向受让方务必记住网络竞价车辆的标的名称。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本批车辆信息表等相关公示具体内容、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竞买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报名登记,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了解上述全部内容,充分理解并认可所有内容,并承诺遵守。 2、本次转让标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3%。 3、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不保证车辆部件、备品完好及完整,不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功能使用,如需维修、维护、加油、加水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方及评估报告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车辆参数、行驶里程等数据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网络竞价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 4、违章处理 本次转让的车辆已经将违章记录全部处理完毕。车辆成交后,如再有违章记录(截止到车辆交接时间),违章罚款由受让方凭罚款收据于车辆交车日后1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处报销,只报销有罚款收据凭证的罚款,滞纳金、其他费用及违章扣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提供车辆违章记录查询结果,具体违章事实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为准。 5、车辆年检及交强险 本次转让的车辆年检及交强车船税以车辆现状为准,如有车辆保险欠费、年检过期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项目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但车辆所欠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结果及责任。 6、车辆过户 受让方务必于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方可配合过户)。(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提取车辆前需向转让方缴纳过户保证金,具体金额由转让方根据车辆价格确定),交款人与受让方必须一致。重新领取牌照后,受让方3个工作日内持车辆过户手续到车辆产权单位退还过户保证金,所有过户保证金不计息。 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交易税),重新领取牌照后交接车辆。 该批次车辆现有手续完备,如出现无法过户等特殊情况,交易终止,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7、受让方一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成交车辆,即意味着车辆交接已经完成。由本车引起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受让方完全承担。 8、本公告等规定和文件,均作为合同(协议)的有效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项目在披露期间,可能发生项目内容变更、中止、终结等情形,竞买人须自行关注沈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 10、查勘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阜宁北一路 ;查勘时间: 车辆公告期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9:30-16:00;联系人: 曲先生 ;电话: 15042399076 。意向受让方现场查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 (二)、保证金设置 1、保证金缴纳:每份保证金为1万元,意向受让方应于车辆公告期截止日16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保证金转入沈交所指定账户,交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必须一致,否则无法取得网络竞价资格。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所有车辆进行报价,但一份竞价保证金只能成交一台车辆,一旦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终止对以后其他车辆的报价。 2、保证金处理:按《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执行,因受让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及未能履行《车辆转让协议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签订协议及付款 受让方须竞得车辆后3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持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本公告并予以认可;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式三份均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到车主单位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并将其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价3%)交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沈交所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162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1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 拍卖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会议纪要 |
批准文件名称 | 抚顺新亚电力有限公司 |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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